Toggle navigation
首页
博客
文章
美图
笔记
管理后台
在不同地区实施土地法的不同策略
笔者:chen | 书名:毛泽东选集(第四卷)
🪶
笔记摘要
阅读字号:
小
中
大
-
+
16px
<div style="width: 98%; color: #1A4D5A; margin: 0 auto; text-align: justify;"> <div style="text-align: center; font-size: 1.8em; font-weight: bold;">在不同地区 实施土地法的不同策略<sup><a href="#note-0" id="ref-0">*****</a></sup> <div style="font-size: 0.55em; font-family: '宋体', 'SimSun', serif; font-weight: normal;">(一九四八年二月三日)</div> </div> <p>关于土地法<sup><a href="#note-1" id="ref-1">**1**</a></sup>的实施,应当分三种地区,采取不同策略。</p> <p>一、日本投降以前的老解放区。这种地区大体上早已分配土地,只须调整一部分土地。这种地区的工作中心,应当是按照平山经验<sup><a href="#note-2" id="ref-2">**2**</a></sup>,用党内党外结合的方法整理党的队伍,解决党同群众间的矛盾。在这种老区,不是照土地法再来分配一次土地,也不是人为地、勉强地组织贫农团去领导农会,而是在农会中组织贫农小组。这种小组的积极分子,可以担负农会和农村政权中的领导工作,但是不应当排斥中农,规定一定由贫农做领导工作。这种地区的农会和农村政权的领导工作,应当由贫农和中农中思想正确、办事公道的积极分子去做。在这种地区,过去的贫农大多数已升为中农,中农已占乡村人口的大多数,所以必须吸收中农中的积极分子参加农村的领导工作。</p> <p>二、日本投降至大反攻,即一九四五年九月至一九四七年八月两年内所解放的地区。这种地区,占现在解放区的绝大部分,可称为半老区。在这种地区,经过两年清算斗争,经过执行《五四指示》<sup><a href="#note-3" id="ref-3">**3**</a></sup>,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已经相当提高,土地问题已经初步解决。但群众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尚不是很高,土地问题尚未彻底解决。这种地区,完全适用土地法,普遍地彻底地分配土地,并且应当准备一次分不好再分第二次,还要复查一、二次。这种地区,中农占少数,并且是观望的。贫农占大多数,积极要求土地。因此,必须组织贫农团,必须确定贫农团在农会中、在农村政权中的领导地位。</p> <p>三、大反攻后新解放的地区。这种地区,群众尚未发动,国民党和地主、富农的势力还很大,我们一切尚无基础。因此,不应当企图一下实行土地法,而应当分两个阶段实行土地法。第一阶段,中立富农,专门打击地主。在这个阶段中,又要分为宣传,做初步组织工作,分大地主浮财<sup><a href="#note-4" id="ref-4">**4**</a></sup>,分大、中地主土地和照顾小地主等项步骤,然后进到分配地主阶级的土地。在这个阶段中,应当组织贫农团,作为领导骨干,还可组织以贫农为主体的农会(可称为农民协会)。第二阶段,将富农出租和多余的土地及其一部分财产拿来分配,并对前一阶段中分配地主土地尚不彻底的部分进行分配。第一阶段,大约须有两年时间;第二阶段,须有一年时间。太急了,必办不好。老区和半老区的土地改革和整党,也须有三年时间(从今年一月算起),太急了,也办不好。</p> <p style="font-size: 1.4em; font-weight: bold; text-align: left; margin: 0.8em 0 0.4em 0;"> </p><p> <strong>简要点评:</strong>这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对党内的指示,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、分类指导土地改革的典范。文章针对老区、半老区、新区三种不同类型的地区,提出了实施土地法的不同策略:在老区,主要是调整和确定土地所有权,颁发土地证;在半老区,主要是彻底消灭封建制度,平分土地;在新区,则先不急于平分土地,而是先建立秩序,减租减息,发动群众,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土改。毛泽东强调,必须从实际出发,根据不同地区的战争环境、群众觉悟程度、干部准备情况和阶级关系状况,采取不同的政策和步骤,反对“一刀切”和急躁冒进的错误倾向。这篇指示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方法,保证了土地改革运动健康有序地推进,对于巩固解放区、发动群众支援战争、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。</p> </div> <div style="width: 98%; margin: 0 auto; text-align: justify; font-size: 0.95em;"><span style="letter-spacing: -2px;">——————</span> <a id="note-0" href="#ref-0">***** </a>这是毛泽东给刘少奇的一封电报。 <a id="note-1" href="#ref-1">**1**</a> 土地法,指《中国土地法大纲》。见本卷《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》注〔7〕。 <a id="note-2" href="#ref-2">**2**</a> 平山县在河北省西部,当时属于晋察冀解放区。这里说的平山经验,是指该县在土地改革运动中,采取邀请党外群众列席党支部会议的方式,整顿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经验。 <a id="note-3" href="#ref-3">**3**</a> 即中共中央一九四六年五月四日发出的《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》,见本卷《三个月总结》注〔5〕。 <a id="note-4" href="#ref-4">**4**</a> 浮财,指粮食、金钱、衣服、什物等动产。 </div>
返回内容列表
返回书名列表